1、凡不按考场指定的试室和座号入座应试者,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或作标记者,其答卷作废。
2、考生必须按答题要求用2B铅笔和蓝色墨水笔、签字笔、圆珠笔答卷,违者责任自负。
3、旁窥或交头接耳者,一次的由监考员提出警告,并扣除该科成绩10分,两次的扣除该科成绩20分,三次的取消该科成绩。
4、凡将试卷带出试室或故意撕毁试卷者,取消成绩。
5、考试结束铃响后,仍继续答卷并阻挠监考员收卷者,取消成绩。
6、凡有夹带行为者,如已偷看或抄袭夹带物者,视情节轻重由省承办机构作出扣分或取消成绩处理。
7、凡有传递纸条、互相抄袭、互相交换试卷或将自己的答案交其他考生抄袭等行为的,所有参与者均将视情节轻重由省承办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8、冒名代考者,即刻逐出试室,予以批评教育,取消被代考者此次考试的成绩(含机试和笔试成绩)。
9、凡无理取闹、破坏公物、扰乱考场秩序、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,取消相关的考试成绩,并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。
10、 对其它违纪和舞弊行为,视其情节轻重,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。
11、 考生的违纪事实,由监考人员收集证据和作好记录,主考领导签字核实。随试卷上交省承办机构。违纪、作弊情节严重者,如属在职人员,由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单位,建议给予必要的处分。